新冠疫情处罚通知
全国多地出现新冠疫情反弹,部分地区疫情形势严峻复杂,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疫情数据通报
根据国家卫健委最新通报,2022年11月1日0-24时,31个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465例,其中境外输入病例56例(广东12例,福建11例,四川7例,山东6例,北京4例,上海4例,陕西3例,内蒙古2例,辽宁2例,浙江2例,江苏1例,重庆1例,云南1例),含12例由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(福建4例,四川3例,北京1例,辽宁1例,浙江1例,广东1例,云南1例);本土病例409例(广东125例,河南64例,福建39例,新疆30例,北京28例,山西24例,内蒙古24例,重庆13例,黑龙江12例,湖南10例,江苏8例,陕西8例,青海8例,山东4例,四川4例,云南3例,辽宁2例,上海1例,湖北1例,宁夏1例),含69例由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(福建32例,广东19例,重庆7例,北京4例,黑龙江2例,云南2例,陕西2例,四川1例),无新增死亡病例,无新增疑似病例。
当日新增治愈出院病例229例,其中境外输入病例52例,本土病例177例(广东47例,内蒙古26例,山西23例,四川14例,新疆11例,北京10例,辽宁7例,重庆6例,湖南5例,陕西5例,江苏4例,云南4例,浙江3例,贵州3例,河南2例,广西2例,天津1例,吉林1例,上海1例,山东1例,甘肃1例),解除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51774人,重症病例较前一日增加1例。
境外输入现有确诊病例530例(无重症病例),无现有疑似病例,累计确诊病例25889例,累计治愈出院病例25359例,无死亡病例。
截至11月1日24时,据31个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,现有确诊病例4854例(其中重症病例28例),累计治愈出院病例250891例,累计死亡病例5226例,累计报告确诊病例260971例,无现有疑似病例,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7911042人,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626267人。
31个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2463例,其中境外输入117例,本土2346例(新疆400例,广东298例,内蒙古296例,河南295例,黑龙江187例,湖南135例,山西112例,山东93例,福建85例,青海83例,河北68例,湖北64例,甘肃58例,四川33例,云南29例,陕西26例,辽宁25例,天津17例,江苏11例,安徽5例,广西5例,西藏5例,浙江4例,重庆3例,吉林1例,宁夏1例)。
当日解除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791例,其中境外输入94例,本土697例(新疆180例,内蒙古52例,广东48例,四川43例,陕西41例,湖北37例,云南34例,山西32例,上海27例,安徽23例,江苏20例,天津19例,河北19例,湖南16例,山东14例,重庆14例,河南13例,甘肃13例,广西10例,西藏8例,吉林7例,辽宁6例,黑龙江5例,浙江5例,贵州5例,宁夏2例,江西1例);当日转为确诊病例81例(境外输入12例);尚在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21734例(境外输入1103例)。
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8183396例,香港特别行政区435632例(出院91683例,死亡10410例),澳门特别行政区795例(出院787例,死亡6例),台湾地区7746969例(出院13742例,死亡12876例)。
典型案例通报
-
北京市:2022年10月,北京市某区一餐饮企业未落实扫码测温等防控措施,导致疫情传播风险,被处以5万元罚款,并责令停业整顿7天。
-
上海市:2022年11月,上海市某商场因未按规定对进入人员查验核酸阴性证明,造成疫情传播隐患,被处以10万元罚款。
-
广州市:2022年10月,广州市某物流公司未落实员工每日健康监测制度,导致多名员工感染并造成社会面传播,被处以20万元罚款,相关负责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-
成都市:2022年9月,成都市某小区物业公司未按要求组织居民进行核酸检测,被处以3万元罚款,物业经理被行政拘留5日。
-
武汉市:2022年8月,武汉市某医院发热门诊未按规定流程处置发热患者,造成院内感染,被卫生健康部门处以15万元罚款,相关责任人被免职处理。
处罚依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:
-
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的,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
-
对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,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-
对未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单位,依据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第七十七条,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工作要求
-
严格落实防控责任:各地区、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、部门、单位、个人"四方责任",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。
-
加强重点场所管理:商场超市、农贸市场、宾馆酒店、餐饮服务、文体娱乐等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扫码测温、佩戴口罩、通风消毒、"一米线"等防控措施。
-
强化人员管控:严格来返人员管理,落实"落地检"和相应健康管理措施,加强重点人群核酸检测,确保应检尽检。
-
做好应急处置准备:完善应急预案,加强物资储备,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够快速响应、有效处置。
-
加强监督检查: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要组织专项督查,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,依法依规严肃处理。
特别提醒
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,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,做好个人防护,配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,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,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。
让我们共同努力,筑牢疫情防控屏障,守护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!
特此通知。
XX市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X日